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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二审庭审程序有哪些

民事案件二审庭审程序如下:

首先是开庭准备。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其次是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之后开始举证和质证。二审中,当事人可能会提供新的证据,对新证据或一审已有的证据进行质证。由当事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对方进行质证,审判人员会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接着是法庭辩论。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顺序,依次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是最后陈述。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请求。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判决可能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具体依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定。

二、民事诉讼中再审和二审的区别

再审与二审存在诸多区别。

启动主体不同,二审是基于当事人上诉启动,再审则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或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启动。

审理对象有别,二审针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可能是一审生效裁判,也可能是二审生效裁判。

提起理由不同,二审主要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认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再审提起理由更严格,如原裁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裁判等情形。

审理程序不同,二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若原来是一审生效裁判,按一审程序再审,所作裁判可上诉;若原来是二审生效裁判,按二审程序再审,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

审理次数不同,二审是一审后的必经程序,一般一个案件只有一次二审;再审则在符合条件时可多次启动。

二者在程序设计目的、功能等方面均有差异,准确区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审是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由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举证权、辩论权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二审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审程序。二审法院主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但对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二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则是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启动较为严格,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或检察院抗诉再审等。再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再审判决,其目的在于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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