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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之诉以谁为被告
公司解散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之所以将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公司解散涉及公司的主体资格存续问题,公司是该诉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要对公司的命运作出法律上的处分,公司是承受这一法律后果的主体。
在这类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若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裁判,以解决公司运营中出现的僵局等问题,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解散公司纠纷诉讼费标准
解散公司纠纷诉讼费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仅请求解散公司,属于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一般来说,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要是在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还涉及公司清算、财产分割等涉及财产争议的事项,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以此类推,金额越高,对应的比例越低。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收费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纠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纳的诉讼费数额,并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三、谁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司法解散公司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该项权利,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公司出现诸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符合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不过,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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