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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关于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下列几大方面进行详细的剖析:首先是前提条件的差异性。
管辖权转移需依赖于上级法院的决议或同意方可生效,而移送管辖的实施过程中并不要求接受移送法院的首肯。
其次是作用主体的分野。
管辖权转移所针对的主体是管辖权本身这个抽象概念,而移送管辖的核心是特定案件这个具象实体。
再者,涉及到的法院层级亦有所不同。
管辖权转移往往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则既可在同级法院间展开,也可能牵涉到上下级法院。
最后,二者的功能定位也存在显著差别。
管辖权转移旨在作为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手段,而移送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管辖错误。
至于引发这两种制度的原因,管辖权转移通常是为了应对审理不便、案情复杂或者受诉法院审理面临困境等问题,而移送管辖则是由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缺乏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开庭后提管辖权程序违法吗
开庭当日,通常是无法在现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这是因为,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持有任何争议,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表明并提出异议。
仅当受理机构的管辖权违背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时,上述规则才会有所例外。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递交管辖权异议后,受理法院将对此进行审查。
若异议符合相关要求且成立,受理法院将会做出移送裁定;反之,若异议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或不成立,则将面临被驳回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