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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在法律程序中,管辖权转移及移送管辖这两大原则可谓各具特色,其差异性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从启动前提层面来看,管辖权转移往往由上级法院来进行决策或者予以核准,而移送管辖程序却并不要求接收案件的法院给出相同的赞同;
从涉及对象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关注的是管辖权本身的变动,而移送管辖则更侧重于案件的转移;再者,从法院层级的维度来看,管辖权转移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则可能在同级法院之间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展开;最后,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旨在弥补级别管辖的不足并实现灵活调整,而移送管辖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不当的管辖权分配;
从引发原因的角度来看,管辖权转移常常是为了应对审理过程中的诸多不便、案件情节的错综复杂以及受诉法院面临的审理难题等因素,而移送管辖则主要源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缺乏相应的管辖权。
在移动方向上,移送管辖通常在平级法院之间进行,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则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至于是否需要上级法院的批准,移送管辖并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审批,而管辖权转移则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系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并受理案件之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所接受的司法管辖有异议,则需在提交相关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内申请予以解决。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深入的审查和研判。
如若异议主张具有充分依据,且被法院确认为构成,则应依法作出裁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与之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反之,如果法院经过审慎审议,认定争议的管辖权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而无法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该项异议。
若基于前述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院是否已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事先审查或者最终作出裁定,在未经上述程序之前,均不得直接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