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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后可不可以委托单位分公司签合同
倘若总公司成功荣获招标并冗余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且被允许的。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已经中标的投标单位有权委托其分公司代为签署合同,但需注意的是,中标人不得将此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任何集团或公司,同时也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肢解后再行转让,仅能由本公司或其下属的相关分公司负责执行相关工作。
二、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当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二)要求继续履行。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完成相关工作。
(三)解除合同。若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中标单位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采取补救措施。若中标单位的履行存在瑕疵但可补救,招标人可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履行符合合同要求。同时,招标人也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其依法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理。
三、中标单位授权下属单位签订合同可以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单位不得委托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合约。
在中标过程中,由子公司或分公司代替母公司与招标方签订协议的做法,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该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招标方和中标的主体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投标准备书以及中标者提交的报价文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
毋庸置疑,最终认定并实际签订合同的责任方,必须是中标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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