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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主要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和展示等方面。这些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包括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特定类型的电子证据,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邮件信息、即时通信软件数据、电子公告信息(BBS)以及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等。此外,还应考虑到电子证据载体、设备、介质等初始形成的物品,应当提存原物并随同电子证据一并固定采集。

在电子证据的展示方面,律师向法庭提交电子数据证据时,可以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律师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此外,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证据时,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编号后提交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不仅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还需考虑到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例如,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存在领域或表现形式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操作指引的框架应采取开放式,以适应这些变化。

总之,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