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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况有哪些
1、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况主要有: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3)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1、指定代理需要依据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需要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产生;
2、只有在不存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代理才会产生。
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况包括: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三种情况,由指定机关依法进行指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