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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自住房屋减半征收增值税情形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而转让自用住房的,如果房屋居住满三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身份证签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如果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如果居住期限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满居住满5年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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