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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1、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

(1)因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

(2)因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3)海事纠纷产生的其他原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海事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海事诉讼管辖是专门的管辖。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海事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地方人民法院(除上诉审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特别是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案件,必须由海事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4、海事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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