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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权是不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从法律定义看,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本质上是基于特定的海事债权而产生的。

船舶优先权具有债权的一些特征。它体现了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船舶所有人等)的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通过行使该权利要求从船舶的拍卖价款等中优先获得清偿,以满足自己的债权。

然而,它又区别于普通债权。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海事请求才享有船舶优先权,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创设。还具有秘密性,其存在无需登记公示,对船舶的受让人等可能不知情。同时具有追及性,不论船舶所有权是否转移,船舶优先权会随船存在,直到法律规定的消灭事由出现。

综上,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范畴,但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与普通债权有所不同。

二、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它本质属于债权范畴。但与一般债权相比,有显著特点。

其一,具有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标的范围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其二,具有秘密性。船舶优先权无须登记,随船存在,不占有船舶也不须公示,第三人难以知晓船舶是否附有此类权利。其三,具有优先性。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能让海事请求人在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总之,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但又有自身特性,目的在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海上运输的正常秩序。

三、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多个普通债权并存,若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债权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要按破产程序处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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