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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它本质属于债权范畴。但与一般债权相比,有显著特点。

其一,具有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标的范围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其二,具有秘密性。船舶优先权无须登记,随船存在,不占有船舶也不须公示,第三人难以知晓船舶是否附有此类权利。其三,具有优先性。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能让海事请求人在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总之,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但又有自身特性,目的在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海上运输的正常秩序。

二、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多个普通债权并存,若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债权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要按破产程序处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三、存在争议的债权能否转让

存在争议的债权可以转让,但存在一定限制和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债权存在争议,债权人也可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然而,债权存在争议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和受让人的权益。若债权本身的合法性、金额、履行情况等存在争议,受让人受让后可能面临权利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对于债务人而言,若债权存在争议,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例如,若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质量问题、履行瑕疵等争议,债务人有权以此对抗受让人的还款要求。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争议的债权转让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比如,债权人通过转让争议债权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所以,虽然存在争议的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前债权人应如实告知受让人债权争议情况,受让人也需谨慎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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