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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内。任何第三者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 (2)侵害结婚自主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婚姻自主权又称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公民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