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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冷暴力离婚补偿
在家庭冷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关于离婚补偿问题需明确相关要点。
其一,法律层面,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将家庭冷暴力单独列为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冷暴力若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尝试依据相关法律精神主张权利。比如,若冷暴力致使一方长期精神压抑、抑郁甚至患上精神疾病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适当倾向于受害方。
其二,证据收集至关重要。由于冷暴力的隐蔽性,受害方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中体现的冷漠态度、双方关于冷暴力行为的沟通记录、因冷暴力导致自身精神状态不佳的就医诊断证明等,以证明冷暴力行为的存在及对自身造成的伤害。
其三,具体补偿数额,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包括冷暴力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对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以此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二、单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单方确实难以提出离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因为此时女方身体和心理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需要特殊的关怀和照顾。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除外,例如女方所怀孩子并非男方亲生等特殊情形。
二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为保障军人的权益和家庭稳定,非军人一方一般需经军人同意才可离婚,而军人有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行为时则不受此限。
三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秩序和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
三、公告离婚需要公告几次
在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通常需要公告两次。
第一次公告是在法院立案受理离婚案件后,若被告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会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一般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次公告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需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同样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完成后,若被告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公告次数和程序可能因地区法院的具体操作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应遵循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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