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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首先,需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时所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如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其次,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后,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履行企业的纳税义务。
接着,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涵盖合同债务等各类债务。
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分割合同签订后,一般应按约履行,但存在以下可反悔的情形:
1.欺诈、胁迫: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财产分割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例如,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真实情况,诱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分割协议。
2.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反悔。比如,对财产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
3.显失公平:订立财产分割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这通常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可以反悔。
需注意,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财产分割约定约定不能再婚是否有效
财产分割约定中限制对方不能再婚的条款无效。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形式的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财产分割协议里,当事人可以对财产的分配、归属等进行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是有效的。然而,限制再婚的条款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便双方自愿达成该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如果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此类无效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协议无效。法院通常会认定限制再婚的条款无效,而协议其他关于财产分割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有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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