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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农村宅基如何分割

离婚后农村宅基地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若宅基地是以家庭名义申请获得,夫妻双方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离婚分割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和使用,进而间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益。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若宅基地是一方婚前取得,且房屋也是其婚前建造,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一般归婚前取得方所有,另一方通常不能要求分割宅基地权益。但如果婚后对房屋有修缮、翻建等投入,那么对于增值部分,投入方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宅基地的申请情况、房屋建造出资、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不过,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有使用权,所以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对宅基地进行分割,而是围绕宅基地上的房屋权益进行判决。同时,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致。

二、离婚后可以改儿女姓名吗

离婚后可以更改儿女姓名,但有相应规定和程序。

对于未成年子女,一般而言,更改姓名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是因为子女是未成年人时,其姓名的确定通常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体现,更改也应尊重双方的权利。所以若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双方需达成共识,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若子女已成年,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更改姓名。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姓名变更有独立的决定权,只需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申请材料,即可依法办理姓名更改手续。

总之,离婚后改儿女姓名,未成年子女需父母协商一致,成年子女可自行决定。

三、离婚后孩子的学费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的学费承担问题,首先需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来处理。若离婚协议对孩子学费分担有明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中对学费支付方式、金额等有规定,双方应按约定或判决执行。

若没有相关约定或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离婚,也需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一般来说,学费应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和孩子实际需求合理分担。

在确定分担比例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若一方不履行支付学费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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