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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分割合同签订后,一般应按约履行,但存在以下可反悔的情形:
1.欺诈、胁迫: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财产分割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例如,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真实情况,诱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分割协议。
2.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反悔。比如,对财产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
3.显失公平:订立财产分割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这通常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可以反悔。
需注意,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财产分割约定约定不能再婚是否有效
财产分割约定中限制对方不能再婚的条款无效。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形式的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财产分割协议里,当事人可以对财产的分配、归属等进行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是有效的。然而,限制再婚的条款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便双方自愿达成该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如果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此类无效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协议无效。法院通常会认定限制再婚的条款无效,而协议其他关于财产分割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有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民法典规定关于财产分割当事人必须到场吗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当事人必须到场。具体情况需依财产分割方式而定。
若为协议分割财产,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通常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这是因为协议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当事人到场可确保表意真实,防止他人代签引发效力争议。
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原则上当事人应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其他财产分割诉讼,若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且不属于必须出庭的情形,可不出庭,由代理人参与诉讼,但重大事项仍需当事人决策。不过,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分割,如继承纠纷中确定继承人身份及相应财产份额,当事人到场有利于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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