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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侵权人同意。若被侵权人事先明确同意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特定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网络主体可据此免责。
二是正当防卫。网络用户或服务提供者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但防卫行为应与侵害程度相当,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担责。
三是紧急避险。为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若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不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网络侵权发生,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网络主体通常可不承担责任。
五是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网络作品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不构成侵权。
二、网络侵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网络侵权作出规范,如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要依法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也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处理规则,明确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不承担责任及应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网络侵权治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等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三、实物和图片不符可以认定侵权吗
实物与图片不符是否认定侵权,需从多方面判断。
首先,要明确图片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比如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若图片受保护,需进一步分析使用行为。
其次,看实物与图片不符的具体情形。若实物在整体视觉效果、主要特征等方面与受保护图片高度相似,即便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两者存在关联,那么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商标领域,实物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受保护的商标图片在外形、颜色组合、整体构图等方面极为近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就可能侵犯商标权;在外观设计方面,实物的外观与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图片实质性相似,也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然而,如果实物与图片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该使用行为具有合理理由,比如为了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的适当引用,则一般不认定为侵权。总之,实物和图片不符是否侵权需综合多因素具体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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