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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为哪些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不过,污染者需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害,若未履行该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2.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污染者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进入污染区域导致自身受损,污染者可据此主张免责。

3.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第三方故意破坏环保设施导致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污染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4.战争行为: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因军事行动导致的环境污染,可作为免责事由,但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这些免责事由,有助于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准确认定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污染环境罪主体能否是单位主体

污染环境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规定,随意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环境,这些企业就可能作为单位主体构成污染环境罪。只要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就应认定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所以,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能够是单位主体。

三、环境污染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

环境污染罪全称为污染环境罪。其定罪标准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予以定罪。“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情形。

2.实施某些特定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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