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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获得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例如,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合同即有效。

(三)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而变为有效合同,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通过这些补救措施,可使一些原本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存在着无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瑕疵因素,因此导致该合同未能实现其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经过一段符合情理的期限内,这种合同的效力暂时处于未确定状态,需要等待具有追认权的当事人来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者撤销权人来行使撤销权利,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该合同是否能够真正生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例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买卖合同等,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甲在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例如,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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