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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为其所为之行为进行追认,并给予对方一个月的期限进行确认;如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既不表示同意亦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明确拒绝追认该项行为。
同样地,相对人也可向被代理人提出相同请求,并给予其一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认可该项行为。
若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回应,亦应视作其已明确拒绝追认。
追认权是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得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得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时长规定,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原理来确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追认,合理期限一般要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的金额等具体情形来判断。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同样,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且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也需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追认期限,具体时长需结合实际情形判定,若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明示追认。即权利人通过明确的语言或文字,向相对人表达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可。例如,法定代理人以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清楚地表明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直接告知相对人,认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二)默示追认。权利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通过其行为可推断出追认的意思。比如,权利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后,自愿接受并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接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特定行为追认。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实施了与合同相关的特定行为,也可认定为追认。例如,将无权处分的财产再次进行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相关联,可视为对原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且一旦作出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即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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