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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乃指在合同生效之后,由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陷入了不稳定的境地,需要等待合同的权力和职责的承受者进行确认,若得到确认后,该合同便转变为有效的合同;如未能得到确认,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正式成立,但其法律效力尚不明朗,既非完全有效,亦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均有所区别;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立,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方在一定时间内是否给予肯定回应;最后,效力待定合同若得到追认权人的同意,其法律效力将从行为的建立之日起牢不可破地溯及过去;反之,若追认权人予以拒绝,则该合同自始至终都将被视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一方,在效力待定合同中通常被视为第三方。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别:一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的出现,主要源于相关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方面的能力不足、缺乏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处分能力的缺失。

如果赋予相关权利人以承认权,让他们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是否承认这些合同并使其生效,或者选择拒绝从而使合同无效,这样做往往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商业交易的发展。

将此类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无疑是符合权利人的意愿和利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一定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条件下缔结的合同;

3、未获得适当授权的人冒用其所属实体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没有对他人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员擅自处置他人财产而制定的合同;

5、合同仅能在主体资格合格、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自愿协商的前提下产生效力。

若以上三项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能满足,则该合同将无法产生效力。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存在差异。

可撤销的合同通常仅仅是缺乏“意思表示真实性”这一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或者是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而效力待定合同所欠缺的则是合同当事人在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例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两者的效力状态有所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既不是无效的,也不是有效的。

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可撤销合同仍然具有有效的效力;一旦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得到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后,该合同即视为自始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转变的当事人有所差异。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由法定的第三人选择是否认可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通过发盘撤销该合同,这种追认或撤销的行为直接针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但是,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只能由受到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而不能直接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

4、受到时间限制的程度有所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中,第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限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期限为1个月)做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决定。

而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需要在得知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会失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系指尽管合同已然确立,然而由于该合同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效要件的严谨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能够产生尚未确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汇总,此类合同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别:

(一)未成年人若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合法代理或预先批准,而擅自以自身名义签订的,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无法独自签署的合同。

这类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自追认生效之时起,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溯及至合同成立之际,自始具备法律效力。

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转变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出任何回应,应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有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

关于追认问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

1.追认可以采取明示、推定或默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2.追认的意思表示必须传达至受领人或使受领人充分理解。

(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仍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倘若被代理人未能作出任何回应,则应视为拒绝追认。

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得到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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