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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效力待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具体定义为已经依法成立但由于某些因素欠缺生效所必需的要件,使其生效与否暂时无法确定,需要通过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和措施进行补救和修正后才能正式生效;如果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未能得到有效的补正,那么便会被视作法律上的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类是由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类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三类是对某项财产没有合法处分权的主体所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就是那些已经生成了但是因为某些条件不满足,所以还不能确定它是否有效的合同!比如说,如果是由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只要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那这个合同就可以生效;不过,如果只是涉及到获得好处的合同,或者是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合同,那么就不用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如何处理呢
效力待定合同,即为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生效条件,决定了该合同的生效是否尚处于未被确认为路,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后,方能正式生效;若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予以弥补,则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
面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合同效力的不稳定性仅限于某一特定时期之内,因此效力待定并非合同效力的最终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将归属于有效或无效两种结果,无法有其他第三种可能。
在此类合同中,若需确定其有效性,必须权力方的确认才可视为有效;若未能获得权力方的认可,该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亦有权督促权力方于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决定,或者在权力方作出追认前,依法行使撤销权,将合同恢复至无效状态。
特别地,关于未经授权的代表人为他人所签署的合同,若权力方未能作出追认,那么,由代理人导致的合同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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