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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如何处理呢
效力待定合同,即为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生效条件,决定了该合同的生效是否尚处于未被确认为路,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后,方能正式生效;若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予以弥补,则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
面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合同效力的不稳定性仅限于某一特定时期之内,因此效力待定并非合同效力的最终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将归属于有效或无效两种结果,无法有其他第三种可能。
在此类合同中,若需确定其有效性,必须权力方的确认才可视为有效;若未能获得权力方的认可,该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亦有权督促权力方于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决定,或者在权力方作出追认前,依法行使撤销权,将合同恢复至无效状态。
特别地,关于未经授权的代表人为他人所签署的合同,若权力方未能作出追认,那么,由代理人导致的合同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等。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等有权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合同自追认时起生效。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或不行为不视为追认。
(二)拒绝追认。有权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三、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乃指经成立后,由于其中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有效性的不足之瑕疵,导致无法产生实质性法律效力,在一定时间段内效力保持暂时未定状态,需等待享有追认权利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正或者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作出必要的撤销处理后,方能最终认定其有效性的特殊类型契约。
这类合同的主要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类是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类则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最后一类则是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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