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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种类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时,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问题。

这类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和他们的年纪、智力程度、精神健康状况冲突,并且不完全有益于他们,那么相对人有权敦促法定代理人为这个合同进行确认。

从收到通知的那一天开始,30天之内法定代理人就有这个机会去确认这个合同。

只要他确认了,这个合同就能生效;但如果他没确认或者超过了期限还没确认,那这个合同就不能生效。

为了保护所有参与者的权益,法律给了法定代理人确认合同的权力,同时也给善意的相对人一个反悔的机会。

但是,这个反悔的机会只有在合同被确认之前才能使用,而且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

所谓的“善意相对人”就是指那些并不知道对方缺乏相应行为能力的合同签署方。

再来看看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范围,甚至在授权已经结束之后,仍然用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也就是说,它需要等待被代理人的确认。

同样,相对人也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确认这个合同。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任何回应,那就意味着他拒绝确认,这个合同也就不能生效。

在被代理人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的话,也得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想要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他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了债务,那么在债权人做出反应之前,这个行为的效力都是待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基本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具备以下基本要素:首先,合同已经缔结,然而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确,不能被视作有效合同亦或是无效合同;其次,该类合同须等到享有追认权力的相关人士进行正式确认后方能生效;再者,该种类型的合同牵涉到合同签署的双方以及相关的第三方当事人;最后,只有当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权人的批准,其法律效力才会明确地溯源至合同建立之初的时刻。

若得到追认权人士的反对,则此类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补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催告。相对人有催告权,即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在催告期间,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三)撤销。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等情形的相对人。一旦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通过这些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最终的效力状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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