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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以下为具体分析: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中,追认权人通过单方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状态得以确定,使其变为有效合同。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就自始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法律赋予了特定主体追认权,目的在于通过其单方意思表示来补正合同的效力瑕疵。追认权的行使无需相对人同意,只要追认权人作出明确的追认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即发生改变。
此外,追认权通常还存在一定的行使期限等限制,以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一旦追认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追认表示,合同效力即确定有效;若未作追认或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则合同通常自始无效。
综上,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属于形成权。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吗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以下为具体分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而追认权人通过自己单方的追认意思表示,就能使效力待定合同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征。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就有效。
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它对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起着关键作用。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有处分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承认并使其生效的权利。具体阐释如下:
(一)追认权的主体特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中,追认权主体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有处分权人。
(二)追认的性质及方式。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如明确向相对人表示认可合同效力;也可以是默示,如通过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行为表明对合同的追认。
(三)追认的效力。一旦追认权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效力待定合同即自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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