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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能不能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能否撤销需分情况讨论:
其一,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存在权利瑕疵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且无重大过失的相对人。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通知对方撤销该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其二,若合同已经被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权追认的人追认,合同即自始有效,此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一经追认,合同的效力就得到了确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三,若合同未被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同样不存在撤销一说,因为撤销是针对有效的合同而言,而此时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而在合同被追认或确定不被追认后,不存在撤销的情形。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效力不确定,其有效与否取决于特定第三人的追认行为,在追认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依法撤销才自始无效。
(二)产生原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因合同主体资格欠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主要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且当事人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使权利主体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或拒绝追认权归特定第三人;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
三、效力待定合同撤销向谁申请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申请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特定主体提出: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若要撤销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通常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二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要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应向被代理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若权利人不追认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若要撤销,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无处分权人或相对人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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