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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等。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等有权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合同自追认时起生效。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或不行为不视为追认。

(二)拒绝追认。有权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乃指经成立后,由于其中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有效性的不足之瑕疵,导致无法产生实质性法律效力,在一定时间段内效力保持暂时未定状态,需等待享有追认权利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正或者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作出必要的撤销处理后,方能最终认定其有效性的特殊类型契约。

这类合同的主要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类是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类则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最后一类则是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三、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或权利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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