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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就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其处置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由享有追认权的法律主体进行补充修正或由具有撤销权的法律主体进行撤销。

首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

如果是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或是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便无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生效。

为了避免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可能对相关方权益造成的损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赋予了合同相对人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30天内对合同进行追认。

倘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对此做出回应,则应视为拒绝追认。

在此期间,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拥有撤销权,撤销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当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时,若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地,合同相对人也可要求被代理人在30天内对合同进行追认。

若被代理人表示同意,则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反之,若被代理人未做任何表示,则应视为拒绝追认,此时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呢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追认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视为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二)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旨在促使有权追认人及时作出决定,稳定合同关系。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行为能力欠缺或无权代理等情形的相对人。通过这些补救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合同即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获得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比如,在权利人将财产的处分权授予无处分权人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等情形,在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人追认前,有权撤销该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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