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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曾被认定为效力待定。但《民法典》施行后,对这一规则作出了重大改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的影响,即便处分人无处分权,只要合同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合同就是有效的。

不过,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受让人一定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若不符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标的物,此时无权处分人要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被追认前,处于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的状态。具体而言,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主体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合同的行为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此时合同效力待定。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若有权人进行了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权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如何区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可从以下方面区分:

-合同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追认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权利人追认才有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撤销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形成原因: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是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无效合同的原因多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权利行使主体: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由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行使期限: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有催告权,追认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追认;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一般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其他情形通常是一年;无效合同不存在行使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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