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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因欺诈被判撤销 代理商获相关赔偿
在本案中,销售代理合同因欺诈被判撤销,代理商获得了相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原告王××在得知“××脑动力提升系统”的信息后,与被告××神州公司进行了电话联系。
在此过程中,被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极力煽动的方式,诱导原告前往北京并签订了合同。
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因为被告利用了原告对产品的信任和期待,通过隐瞒关键信息和误导性宣传,使原告在不完全了解情况下作出了决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合同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代理商获得的赔偿,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撤销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已支付但未能实现的预期利润等。
此外,如果存在过错方的欺诈行为,受害方还可能获得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结来说,本案中销售代理合同因欺诈被判撤销,代理商获得相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以及法院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公平交易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