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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在表现形式、法律责任、适用程序以及后果等多方面,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常常使合同履行遭遇困境,从而引发全部或者部分、长期或者短期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情势变更则并非绝对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便发生情势变更,合同也依然有可能继续履行,只是在此过程中,履行合同将会变得极为困难,或者需要支付极高的成本,这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不公。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在违约责任还是在侵权责任中,只要合同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对于这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都有权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比之下,情势变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它的作用在于引导合同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履行。

当合同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显露出明显的不公正待遇,或者彻底无法达到合同预定的目的之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适用程序方面,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受到影响的一方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他们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需要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定,当事人并无权利自行决定是否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涵盖了自然灾害这样的自然现象,也包含了社会异常事件这样的人为因素;而情势变更则更多地关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可行性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群租房被拆除属于不可抗力吗

拆迁并非不可抗力因素之列。

不可抗力乃指无法预知、防止及消除的客观状况。

此类情形源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地变(如地震、风暴)与社会事件(如战事、政府禁令、罢工等)。

由于其无可抗拒的强制性,且兼具客观性、偶发性、不可避免性、不可预测性以及危害性,故被视为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