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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537与538条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的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没有开庭可以退还保全费吗

关于诉讼保全费用是否可退的问题,答案为否。

申请财产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时所需支付的申请费用以及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无法退回。

当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应依据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并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若财产价值未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者与财产金额无关,每宗申请需交纳30元;若财产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1%的比例收取;若财产金额超出人民币10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收取。

然而,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缴纳的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通常情况下,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担保费用将予以退还,而申请费用则不予退还。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状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三、没有产权的车位能被保全吗

没有产权的车位能否被保全,需分情况讨论。

其一,若该车位虽无产权,但有合法的使用权,比如通过租赁、长期使用协议等方式取得了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益,并且这种权益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在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保全的。例如,在相关纠纷中,该车位的使用权涉及到较大的经济利益,为防止对方转移或损害这一权益,可向法院申请保全。

其二,若车位没有任何合法的权益依据,仅仅是临时占用或非法占有,那么通常是不能被保全的。因为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合法基础的所谓“车位权益”,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车位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及证据等。总之,没有产权的车位能否保全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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