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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方面,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方面,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合同保全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撤销。
合同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民法典合同的保全规范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变化。旧法中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放宽了条件,仅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可,且明确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债权及相关从权利。
(二)撤销权行使情形的扩充。除了旧法规定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等无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外,民法典增加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不合理交易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调整。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期限作出更明确细致规定,一般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些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保全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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