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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对合同保全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保全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方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方面,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537与538条合同保全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的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没有开庭可以退还保全费吗

关于诉讼保全费用是否可退的问题,答案为否。

申请财产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时所需支付的申请费用以及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无法退回。

当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应依据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并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若财产价值未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者与财产金额无关,每宗申请需交纳30元;若财产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1%的比例收取;若财产金额超出人民币10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收取。

然而,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缴纳的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通常情况下,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担保费用将予以退还,而申请费用则不予退还。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状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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