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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担保合同包括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事宜达成的协议,抵押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务履行的合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此外,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 主合同变更: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标的物等变更,可能影响担保人权益。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对担保合同作相应调整。例如,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人可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变更担保期限。

2. 担保方式变更: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改变担保方式。如原采用保证担保,经三方同意,可变更为抵押担保。

3. 担保人变更:经债权人同意,原担保人可退出,由新担保人提供担保。这可能因原担保人经济状况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担保。

4. 担保范围变更:当事人可协商调整担保范围大小。如原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后经协商,担保范围仅为本金。

担保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变更合法有效。

三、最高额担保合同和一般担保合同的区别

最高额担保合同和一般担保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担保债权的特定性:一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债权已经确定,其担保范围、金额、履行期限等明确。而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在担保期间内,债权可能不断发生、消灭,只有在决算期届满时,债权才确定。

2. 担保的债权数量:一般担保合同通常针对一笔特定债权。最高额担保合同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担保,只要债权在最高限额和约定期间内,都受担保。

3. 担保限额:一般担保合同无最高限额的设定,担保范围根据主债权的实际金额确定。最高额担保合同有明确的最高限额,担保人仅在该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4. 适用范围:一般担保合同适用于特定的、一次性的交易。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持续的商业交易中应用广泛,如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长期授信、企业之间的连续供货等,能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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