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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包含哪些风险

关于合同条款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种风险因素:首先,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即那些事关合同核心内容、不可或缺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就这些关键条款达成共识或者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这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法正式生效。

而当主要条款的约定出现不当情况时,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无疑将是最为严重的。

其次,次要义务条款,尽管它们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但对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仍然至关重要。

这些条款通常不会被当事人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容易被忽视。

根据我国于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应按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此外,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了两种及以上的文字进行订立并且双方约定这些不同文字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据此推断出各个版本中使用的词语和句子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

然而,如果各个版本中所使用的词语和句子存在差异,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

二、合同添加条款可以手写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合同中加入手写的附加条款并无不可,然而此类条款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充分协商且达到一致意见后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反之,若仅有单方面当事人擅自增加或修改条款,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则该新增条款将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即《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经由充分协商,可对原有的合同进行变更。

同时,第五百四十四条亦指出,当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约定模糊不清时,应视作未曾发生过任何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还规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如当事人对于质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履行地点等关键事项尚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仍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补充这些细节;若协商不成,则需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者参照行业惯例予以确定。

三、合同诉讼条款可以自行约定吗

合同诉讼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些具体的诉讼程序相关事项,比如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方式等,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然而,并非所有内容都能随意约定。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同时,关于诉讼时效等一些法定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也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随意更改。总之,合同诉讼条款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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