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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区别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存在多方面区别。
从定义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在于由一方提前制定且相对固定,对方基本只能选择接受与否。例如常见的保险合同条款,多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定。
免责条款则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旨在对某些可能出现的责任进行排除或减轻。
在范围上,格式条款范围更广,涵盖合同各方面内容,包括权利义务、履行方式等。而免责条款聚焦于责任承担问题,是对特定责任的特殊约定。
效力认定方面,格式条款若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若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更侧重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总之,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在定义、范围及效力认定上均有不同,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需准确区分和运用。
二、格式条款一律无效吗
格式条款并非一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若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则无效:一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然而,如果格式条款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同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对商品问题概不负责,这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此类条款无效。
其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使对方无法行使基本权利,如购买商品却排除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权利,该条款无效。
其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格式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相悖,自然无效,比如合同约定从事违法活动。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如格式条款约定内容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五,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某些健身场所约定对会员在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概不负责,此类条款无效。
其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物流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对货物丢失一概不赔,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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