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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条款指的是什么

格式条款,乃指合同关系双方中的某一方按照特定使用场景预先制定,并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始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磋商协商后创设的条款。

负有提供格式条款义务的当事人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对于任何旨在免除其自身应承担责任、大幅增加对方责任或者完全排除对方的主要权益的格式条款,均视为无效。

二、格式合同条款应该怎么辨别

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我们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准确识别:首先,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此类合同条款通常均由特定一方预先拟定,且未曾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同时具有一致规范的格式设计;其次,在格式合同条款中,不得出现明显不契合常理的无根据豁免或降低己方责任,以及增加对方责任负担之条款,或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核心权力加以不当制约,若有类似情况发生,则合同自应归于无效。

格式合同,也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以及制式合同,它是指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所有合同条款,而对方当事人仅能选择全盘接受或拒绝的合同类型。

对于非拟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要签订格式合同,就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合同的所有条件;否则,便无法达成合同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诸如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各类合同,皆属于典型的制式合同、格式合同范畴。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通常面向广大公众发布,且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时间段内订立该合同所需涵盖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往往由单方事先制定;

(3)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特点,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有效协商;

(4)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呈现;

(5)尤其是涉及到商品及服务供应的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通常具备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则多为不确定的、分散的消费者群体。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项;

(2)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且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通过不公正方式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广泛应用,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不可忽视的。

一般来说,某个行业的垄断现象、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对于便捷、高效的追求,都成为了推动制式合同产生并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领域的重要因素。

三、格式合同条款应该要如何辨别

为了识别格式合同条款,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格式合同条款应符合预先拟定、未经与对方磋商且具有统一格式等基本特点;其次,格式合同条款不得出现不当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格式合同,也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类型。

在此背景之下,对于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若欲签订此种合同,则必须全盘接受合同条件;否则便无签合同之可能。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均属于此类制式合同、格式合同范畴。

格式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首先,格式合同的要约通常面向广大公众发布,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订立该合同的所有条款;其次,制式合同的条款系由单方事先制定;再次,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此外,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最后,格式合同,尤其是涉及商品及服务供应的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往往拥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则多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群体。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主要包括:

1、含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事项;

2、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正地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广泛应用,皆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的垄断现象、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追求的便捷性、高效性等因素共同催生了制式合同的诞生,并使其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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