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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保险人也应清楚明确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三)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或人身权益,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条款应符合法律要求。
(四)形式合法。保险合同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如保险单、保险凭证等。合同签订需符合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需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保险合同本人没签字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本人没签字,其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一)若为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相关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虽本人未签字,但交了保费,此时合同可视为有效。
(二)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三)如果保险合同的签字既非本人,又无事后追认,且不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那么该保险合同通常是无效的。总之,保险合同本人没签字的效力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保险合同中,若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承担的理赔责任,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限制其索赔等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排除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四)格式条款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当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认定其无效,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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