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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成立要件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方面,保管合同为合同的一种,需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应就保管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一方提出保管物品的要约,另一方作出同意保管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同时,双方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要件上,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成立。交付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直接交付实物、通过占有改定等方式。保管物的交付意味着保管人对保管物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此外,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能够被保管的物品。如果保管的是违禁品等非法物品,合同将因标的物不合法而无法成立。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保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二、保管合同是否是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寄存人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此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例如,商场为消费者提供收费的物品寄存服务,消费者支付费用,商场履行保管义务,这种情况下保管合同就是有偿的。

若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则是无偿合同。比如朋友之间帮忙保管物品,未提及保管费用,通常视为无偿保管。

判断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有明确的有偿约定,合同即为有偿;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合同则为无偿。

三、保管合同具体何时生效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当寄存人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完成实际交付,保管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乙接收了该行李,此时保管合同生效,双方开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不过,如果当事人在订立保管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或时间,那么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生效时间。比如双方约定保管合同自签订书面协议时生效,而非交付保管物时,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依此执行。

所以,判断保管合同何时生效,要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特殊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以保管物交付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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