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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要约后又发出撤销要约合同成立吗

要约发出后又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合同一般不成立,但存在特殊情况。

一方面,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此种情况下,要约被成功撤销,因合同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被撤销后,就不存在有效的要约,也就无法达成合同成立所需的合意,合同不成立。

另一方面,有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在这两种情形下,即使要约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该撤销行为也是无效的,若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成立。

总之,要约发出后又撤销要约时,合同是否成立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二、第三人能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呢

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且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而债务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第三人可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需注意,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进行,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总之,第三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需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定事由确定。

三、第三人可要求撤销合同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撤销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中。若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责任财产。

(二)在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且第三人符合条件时。例如,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若第三人与该合同存在利害关系,如合同的履行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通过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撤销事由及自身的利害关系。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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