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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清价款就代表买卖合同成立吗
付清价款不必然代表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成立通常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对合同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等协商一致。当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仅付清价款这一行为,若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比如,甲付款给乙,但双方对所购物品的规格、质量等关键内容未明确约定,就难以认定买卖合同已成立。然而,若一方付清价款,另一方接受,且此前双方已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可认定合同成立。
所以,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及是否有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能仅依据付清价款来判定。
二、买卖合同的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买卖合同利息计算标准分多种情况。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和标准,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通常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 50%。
在司法实践中,若违约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利息计算标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买卖合同封面名称填错了有效吗
买卖合同封面名称填错,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关键在于合同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封面名称仅起到标识作用,并非合同核心要素。只要合同正文对买卖双方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即便封面名称有误,也不影响合同的实质内容和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审查合同实质内容。若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比如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就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认可。当然,为避免潜在纠纷,发现封面名称填错后,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封面错误进行更正说明,明确该错误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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