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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要件的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中涉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条款主要如下:

1.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订立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通常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

3.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一般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当事人信息,明确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是确定合同主体的关键,便于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二是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明确合同交易的核心内容。

三是数量,对标的的多少进行量化,这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的重要依据,必须清晰准确。

四是质量,规定标的的品质标准,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避免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五是价款或报酬,明确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包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六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确定合同履行的时间范围、地点以及具体的交付方式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七是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增强合同的约束力。

八是解决争议的方法,如约定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快速有效地解决。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其他特殊条款,但以上是常见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什么

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密条款风险:保密范围界定不明,可能导致双方对需保密信息理解不一致;保密期限约定不合理,过长或过短都可能损害某一方利益;保密措施规定不具体,难以有效落实保密责任,一旦信息泄露,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不清晰。

2.不可抗力条款风险:条款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不准确、列举不完整,可能使双方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就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产生争议;发生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和证明义务规定不明确,会影响双方及时沟通和采取应对措施。

3.争议解决条款风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不恰当,可能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模糊,既选择诉讼又选择仲裁,导致该条款无效,影响纠纷的顺利解决。

4.通知与送达条款风险:未明确通知送达的方式和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可能造成重要信息无法及时有效送达,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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