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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股东代表诉讼不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里,股东是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在这类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自身名义追究侵害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虽然诉讼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实体上,股东是提起和推动诉讼的主体。若以公司为主体诉讼,那就成了普通的公司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与以公司为主体的普通诉讼有明显区别,其目的是在公司不作为时,赋予股东为公司维权的途径。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多样。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是最直接的方式,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完成出资。

实物出资指股东以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价投入公司,这些实物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知识产权出资,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同样要经过评估确定价值,然后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需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同样要评估作价并办理变更登记。

但并非所有非货币财产都能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9人,当董事人数减至5人及以下时,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当未弥补亏损达到333万元及以上,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只要满足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就应当召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召开时可启动。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等情况,可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其他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公司就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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