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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利益冲突是什么

企业内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与雇员间的利益冲突。

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

股权集中且明显时,此类利益冲突尤为突出。

2、股东与经营管理者。

现代企业中,两权分离使得这种矛盾难以避免。

股东期待管理者基于股东最大利益行事,然而,经营者往往偏离此轨道,导致股东期望及财务目标扭曲,需额外承受部分因经营者利已行为产生的代价,即代理成本。

股东与经营者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

(1)目标差异。

由于法律地位不同,股东与经营者的目标难免有所出入。

股东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利润最大化为主。

(2)风险态度。

经营者视企业为自身人力资本和财富的重要载体,而股东仅将部分财富投于企业,故认为自身面临的风险远大于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阐释: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机制,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犯,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明示放弃追诉侵害方的法律责任时,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特定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向侵权方索取赔偿。

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属于广大公众利益中的公益部分。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奉行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股东必须同时满足持有公司股票的时间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这两大条件,才能获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资格。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阐述: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针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主体资格:无论企业选择何种公司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均不存在任何限制。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差异:股东代表诉讼受前置程序的约束,即股东须首先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启动诉讼程序。

相比之下,股东直接诉讼则无需遵循该项规定,股东有权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立即发起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利益归属: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后的利益将直接归属于公司所有;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后的利益将直接归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比较?

公益诉讼之宗旨在于捍卫众多无直接利害关系者的合法利益,或是保护公众的基本生活环境免受破坏。

前者涉及的规范行为诸如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等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后者则主要针对环境污染这类关乎全体公民健康与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代表人诉讼中,诉争标的所涉利益主体虽然相对明确,但涉及人数众多,为节约司法资源,故通过选举代表人的方式来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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