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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具有前置条件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前置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前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先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只有在内部救济无法实现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多方面责任。
对公司而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完成出资。若因股东未实缴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该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影响公司项目开展造成经济损失。
对其他股东,若股东间有关于出资的约定,未实缴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以股东间的协议为准,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对公司债权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公司无法偿债时,有权要求未实缴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此外,公司还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实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若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股权对外转让: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为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2.书面通知与信息披露:拟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通知需包含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
3.同等条件:其他股东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4.在规定期限内主张: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通常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章程未规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
5.不损害他人权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不能滥用权利恶意阻碍股权的合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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