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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董事可以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执行董事一般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这里对股东有一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执行董事虽然可能也是公司股东,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其身份并非以执行董事来提起,而是以符合条件的股东身份。

也就是说,当执行董事同时具备符合要求的股东资格时,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此时其角色是股东而非执行董事。若执行董事不具备法定股东条件,则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二、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能否合并

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一般不能合并。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类型,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目的。

知情权诉讼,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为了解公司运营、财务等信息而提起的,旨在保障股东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依据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核心在于信息的获取。

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是因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其目的是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司法纠正,维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股东合法权益。

从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看,二者差异明显。知情权诉讼的标的是股东的知情权是否被侵害;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标的是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而且,这两种诉讼的证据要求、审理重点也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一案一诉”原则,分别审理不同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一般情况下,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不能合并审理,需分别提起。

三、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是合法的吗

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通常不合法。

公司法人变更属于重大事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一般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通常要召开股东会,由股东表决通过相关决议。股东对公司重要事务享有知情权与决策权,法人变更直接影响公司运营与股东权益,理应让股东知晓并参与决策过程。

若在股东不知情时变更法人,此变更程序可能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或撤销变更登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若认定变更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判决变更无效,公司需恢复原状或重新履行合法程序进行法人变更。

不过,若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且变更符合这些特殊条款,变更可能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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