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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指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前设程序,是严格要求股东在启动代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依照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或者公司章程,向上诉至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明确表示对侵犯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的强烈厌恶,并敦促他们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类行为提起诉讼。
倘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无视股东的恳请或者故意拖延甚至拒绝行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力时,股东才具有合法资格代表公司挺身而出进行代表诉讼。
这一前置程序的设立,着眼于维护公司内部的良好治理机制的稳定运作,同时也为了防范股东对法定权力的滥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免除吗
1. 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如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追究高管赔偿责任,可无需履行前置程序;
2.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为公司全体监事与董事时,应豁免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义务;
3. 若公司既无执行董事又无监事主动提起诉讼可能,则股东有权利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 若公司股东兼具股东和唯一监事实质,亦可行使这一权利;
5. 当小股东与公司高管、监事以及控股股东利益诉求对立时,股东可不经前置程序直接发起股东代表诉讼。
风险提示:股东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非为私人之利(虽最终仍以保障股东权益为终极目标)。
故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判定股东诉讼缘由,以及依据何种理由将诉讼划分为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实属难题。
三、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撤诉申请书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撤回立案申请是受到法律许可和支持的。
假如原告未提供合理解释而不出席开庭审理,那么法院可以视其为自愿撤回起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倘若被告提出反诉且顺势缺席不服,法庭也将依据案件情况作出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代表有权依法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的权力在法院手中。
当股东代表提出撤诉申请之后,是否予以批准,最终取决于法庭的判决结果。
如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且在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仍然不赴法庭参与诉讼,法庭就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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