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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出资人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满足特定情况的前提下,真正意义上的出资者有权提起作为代表的股东诉讼。

倘若公司的权益遭受侵犯,而公司本身却未能有效地进行追索,那么这个时候,已经完成出资义务、切实参与到公司运营之中并且能够明确证明自身利益直接受到了损失的实际出资者,就有权利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实际出资者的正当权益,以免公司的权益遭到违法行为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做股东吗

身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则上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

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需考量诸多因素。

当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但他们通常会受到一系列限制,这其中包括了无法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等重要职位。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若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执行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甚至可以申请将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出资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为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首先,若被认定的决议内容直接侵犯了股东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益,诸如分取应得红利或者减少授予股东的股权比例等行为皆包含在内;其次,如果决议内容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行政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同样也将导致其失去合法性基础而被依法宣布为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任何股东均享有自决议正式生效之日起算,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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