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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9人,当董事人数减至5人及以下时,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当未弥补亏损达到333万元及以上,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只要满足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就应当召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召开时可启动。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等情况,可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其他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公司就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公司的股东权利通常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公司在运营中,需依据登记信息识别股东身份、处理事务。隐名股东未在这些文件中登记,公司难以认定其股东资格,所以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依据。
不过,若隐名股东要主张权利,可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股东资格。隐名股东需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且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情况,并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当隐名股东完成股东资格确认后,便能够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
所以,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需先完成股东资格确认这一前置程序。
三、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不一样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不同角色,存在多方面差异:
-性质与地位: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
-职责权限:股东大会主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其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组成人员: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董事会成员由董事组成,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专业人士。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程序和频率有明确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召开相对灵活,频率较高,主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安排。
总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核心,董事会是执行和管理的主体,二者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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